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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知乎 | 带你了解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制度

发布者:货之家  来源:http://www.51w2c.com  发布日期:2022-10-09  浏览:396次

摘要: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又称“正面清单”或者“白名单”,自实施以来有利地促进了跨境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对保持我国外贸稳增长具有深远意义。

一、什么是“正面清单”

“正面清单”是指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实施正面清单管理,非清单内商品不得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方式入境销售。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26000元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二、“正面清单”的由来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及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16年4月8日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商品。

三、“正面清单”历次调整变化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自2016年出台以来,经过4次调整:

(一)2016年4月,财政部等13个部门共同公布的两批清单共包括1240项商品,涵盖了食品饮料、服装鞋帽、家用电器以及部分化妆品、儿童玩具、生鲜、保健品等国内热销商品。

(二)2018年11月,增加了健身器材等商品,清单商品数达到1321个。

(三)2019年12月增加了冷冻水产品、酒类、电器等商品,清单商品数达到1413个。

(四)2022年1月,新增了滑雪用具、家用洗碟机、番茄汁等29项商品,删除了刀剑1个商品,清单商品数达到1476个。同时,根据近年我国税则税目变化情况,调整了部分商品的税则号列,根据监管要求调整优化了部分清单商品备注。

四、最新版“正面清单”特点

从2022年3月1日起,财政部、商务部等八部门联合优化调整后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调整表(2022版)》正式实施。此次调整扩大了进口类别,优化了部分现有商品,丰富了国内市场供给,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主要如下:

(一)新增了近年来消费需求旺盛的“滑雪用具”“游戏机”猫砂“足贴”“番茄汁”“家用洗碗机”等29项商品,不仅“全球购”选择更加多元化,也有利于满足百姓消费升级的需求。

(二)将刀、刺刀等相关税号商品进行删除,强化对进境管制刀具的监管。

(三)新增2022年税则号列115个,删除已作废税则号列80个,进一步提升商品归类便利度。

(四)明确204项税号“仅限网购保税商品”,即常见的“保税仓发货”模式:电商企业先将海外商品以批量报关的方式存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的“保税仓”,境内消费者下单购买后,商品从境内的“保税仓”发出,通常1—3天即可运抵消费者。上述204项商品不得以直购进口模式购买。

(五)涉濒危物种商品由100项扩大至138项,并新增涉濒危物种商品豁免条款:对可能涉及濒危物种的商品,如果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即可正常进口。该政策实施后,含人工繁育兰花、人参、鹿茸等成分的化妆品、食品,只要能提供上述《物种证明》,即可入境销售。

五、“正面清单”的参与主体

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正面清单内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在这一消费行为发生过程中,参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并需接受海关监管的交易主体主要有: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

(二)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为交易双方(消费者和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经营者。

(三)境内服务商: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为其提供申报、支付、物流和仓储信息,接受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后续监管,承担相应责任的主体。

(四)消费者: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内购买人。

六、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海关通关流程

对于消费者而言,在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购买“正面清单”所列进口商品一般会经过以下几个环节:

(一)购买。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完成商品选购。购买前应当认真、详细阅读电商网站上的风险告知书内容,结合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做出判断,同意告知书内容后方可下单购买。

(二)申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直购进口模式下,邮政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可以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的委托,在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进口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三)监管。海关依托信息化系统实现“三单”信息与《申报清单》的自动比对。一般情况下,《申报清单》经海关快速审核后放行,实现“秒级通关”。对于部分通过风险模型判定存在风险的,经海关单证审核及商品查验无误后方可放行。

(四)配送。经海关监管放行的进口商品,企业在通关口岸可以进行打包装车配送,消费者收到包裹完成签收。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

在此过程中,海关将对参与制造或传输虚假交易、支付、物流“三单”信息、为二次销售提供便利、未尽责审核消费者(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等,导致出现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购买额度被盗用、进行二次销售及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况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来源:中国海关强国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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